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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十大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之:霸王合同

时间:2018-01-16  来源:消费者网  责任编辑:张旭婵

摘要

舆情数据显示,目前汽车销售合同中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负担、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的霸王条款。

  汽车作为家庭大件消费,一直备受广泛关注。新年伊始,消费者网(www.bjxf315.com)联合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,采用大数据技术对2017年汽车消费维权舆情信息进行全面汇总,梳理出“2017年十大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”。

  其中,舆情热度排在前三名的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,分别为价格潜规则、质量纠纷和霸王合同。其它七个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,分别为金融套路、售后服务、新能源车痛点、低价骗局、汽车召回、二手车平台和维权难。

  舆情数据显示,目前汽车销售合同中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负担、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的霸王条款。消费者投诉的汽车合同纠纷问题主要有:一是购车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提车后购车合同收回;二是合同不规范,对车辆交付时间、配置标准等售后服务条款轻描淡写,混用定金和订金造成双方权利不对等;三是签订合同不履约;四是部分汽车销售人员为了业绩和提成,口头承诺购车优惠或补贴,车辆售出后,不兑现承诺。

  舆情案例:广东消费者邓先生称,他2017年元旦在佛山顺德一家上汽大众4S店交了1万元购车“订金”,当时约定购买蓝色汽车。销售人员表示,蓝色车需要等3个月才能提车。等了3个月后,邓先生多次催4S店交车,销售人员每次都以车辆未到为由,建议邓先生购买同样配置的黑色或者白色车。后来销售人员明确表示,4S店无法调货蓝色车,只能选购其他颜色或者退款。邓先生以为自己当初交的是“定金”,可以双倍返还。但购车合同明确约定:“如果4S店不能按时交付车辆,全额退还1万元购车款,双方均不负额外赔偿责任。”

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分析认为:购车合同文本都是由汽车销售企业提供,并且合同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,因此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。目前,购车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:条款较为简单、约定不够明确、未就一些重要事项作出约定、多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。一旦出现纠纷,消费者很难依据合同保护自身权益。在购车时,销售人员往往违反商业诚信,采取口头承诺的方式诱使消费者签约,但却不将其口头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,以欺诈的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。另外要提醒的是,很多汽车销售合同的尾部规定,“销售方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”。汽车销售企业试图运用最终解释权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,为其推卸责任“闪转腾挪”提供借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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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十大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之:霸王合同

发布时间:  来源:消费者网   

  汽车作为家庭大件消费,一直备受广泛关注。新年伊始,消费者网(www.bjxf315.com)联合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,采用大数据技术对2017年汽车消费维权舆情信息进行全面汇总,梳理出“2017年十大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”。

  其中,舆情热度排在前三名的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,分别为价格潜规则、质量纠纷和霸王合同。其它七个汽车消费维权舆情热点,分别为金融套路、售后服务、新能源车痛点、低价骗局、汽车召回、二手车平台和维权难。

  舆情数据显示,目前汽车销售合同中普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负担、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内容的霸王条款。消费者投诉的汽车合同纠纷问题主要有:一是购车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提车后购车合同收回;二是合同不规范,对车辆交付时间、配置标准等售后服务条款轻描淡写,混用定金和订金造成双方权利不对等;三是签订合同不履约;四是部分汽车销售人员为了业绩和提成,口头承诺购车优惠或补贴,车辆售出后,不兑现承诺。

  舆情案例:广东消费者邓先生称,他2017年元旦在佛山顺德一家上汽大众4S店交了1万元购车“订金”,当时约定购买蓝色汽车。销售人员表示,蓝色车需要等3个月才能提车。等了3个月后,邓先生多次催4S店交车,销售人员每次都以车辆未到为由,建议邓先生购买同样配置的黑色或者白色车。后来销售人员明确表示,4S店无法调货蓝色车,只能选购其他颜色或者退款。邓先生以为自己当初交的是“定金”,可以双倍返还。但购车合同明确约定:“如果4S店不能按时交付车辆,全额退还1万元购车款,双方均不负额外赔偿责任。”

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分析认为:购车合同文本都是由汽车销售企业提供,并且合同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,因此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。目前,购车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:条款较为简单、约定不够明确、未就一些重要事项作出约定、多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。一旦出现纠纷,消费者很难依据合同保护自身权益。在购车时,销售人员往往违反商业诚信,采取口头承诺的方式诱使消费者签约,但却不将其口头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,以欺诈的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。另外要提醒的是,很多汽车销售合同的尾部规定,“销售方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”。汽车销售企业试图运用最终解释权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,为其推卸责任“闪转腾挪”提供借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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